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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两名公职人员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拘

日期:2016-04-01 17:16:37        来源:安康日报

  3月24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对两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公职人员崔安(系化名)和邹兵(系化名),依法分别给予司法拘留15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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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崔安系安康市一事业单位公职人员。2015年12月,该院受理了申请人苏某申请执行崔安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安经该院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22.3万元的还款义务,该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决定将其司法拘留15日。在被拘留后,被执行人崔安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邹兵系安康市平利县一事业单位公职人员。2016年1月,该院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邹兵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兵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且态度非常恶劣,经多次传唤均不到庭履行2.5万元的还款义务,该院遂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0天予以惩戒。

  作为公职人员,本应做到诚信为本,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但近年来,有部分公职人员以各种方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阻挠法院执行。近期,该院在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中,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公职“老赖”加大执行力度,通过采取拘留、罚款、曝光等措施,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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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小知识:

  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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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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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规定》出台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编辑:崔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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