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21 11:01:13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5年9月20日,西安男子王某在陈某处将自己的普通自行车改装成电动自行车。同年11月25日凌晨1时,王某在家对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电池自行着火,引发火灾。虽然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家中部分家具家电被焚毁,损失较大。此后,王某将陈某及销售电池的刘某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共同承担损失39500元。
法官调查得知,对自行车进行改装的陈某没有改装资质,其改装时所使用的锂电池系刘某销售的无产品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书的“三无电池”。鉴于原被告都能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官开庭时重点进行调解,最终两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各自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7500元。(编辑:崔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