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6 14:30:48 来源:检查日报
张某是江苏兴化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因其他贩卖毒品行为,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于2012年5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判决合并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决后,因为张某先后处于孕期、哺乳期,三次被高港区法院决定或者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张某曾经四次怀孕,并于2015年生下第三个孩子。
此外,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没有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季度考评,外出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时私自前往湖北鄂州,连续居住几个月不归,处于脱管状态,司法局对其多次警告无效。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
对此,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条件,明确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编辑:崔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