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23 09:50:30 来源:西部网
“从4月1日,《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地下水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今天(3月22日),在全省有关该条例的宣传贯彻视频会议上,陕西省水利厅厅长王拴虎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冯新柱出席会议。
《条例》规划保护为先 乡镇一级亦有管理职责
西部网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于去年11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涵盖了地下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与监督管理等多项内容,是一部陕西全面管理地下水的综合性法规。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
另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第一次在陕西涉水地方性法规中将管理职责下延到乡镇一级。
地下水成“有偿产品” 收费标准将高于地表水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并且要求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供水水源等情况调整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明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在有关地下水的资源费标准问题上,《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
同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或者超行业定额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取用地下水需有计划式“补给 ” 违法者将入“黑名单”
为了更好的保护地下水,《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对于取用地下水的工程,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的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首次提出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并首次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记者 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