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2 14:14:36 来源:华商网
据介绍,李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府谷法院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遂李某向府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履行了1.3万元执行案件款后,与李某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1月1日前清偿所欠债务并以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做担保。但期限过后,王某并没有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案展开强制执行,执行人员跑遍10个银行23个网点查询后得知,王某及其妻子名下的46个账户上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款项。于是,工作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谈话中得知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已把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法院执行局核实情况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而置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措施不顾,变卖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立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等材料移交府谷县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得知此信息后,认识到其“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执行局联系请求法院网开一面,并立即交来32.5万元现金,恳求剩余1.2万元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扣除。
府谷法院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在于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现象。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平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屡屡出尔反尔,拒不履行义务,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才翻然悔悟。希望本案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编辑:崔宝)